高压线下的垂钓
添加时间:2015/4/9 22:18:31     浏览:650次     来源:roll.sohu.com     作者:佚名

       垂钓时不小心将鱼竿甩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上,触电身亡,鱼塘承包人、所有人、供电公司等各方为责任的承担争执不下。近日,张家港法院调解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。

  垂钓不幸触电

  2011年10月10日下午,吕某与其哥哥、朋友周某三人到位于张家港市乐余镇黄某经营的鱼塘进行垂钓。鱼塘南侧架有一排高压线,西侧岸边设有变压器,高压线下方一排树立着“高压危险、禁止钓鱼”的警示标志,变压器上同样印有上述安全警示标志。垂钓过程中,吕某一开始在鱼塘小屋周围钓鱼,由于未有收获,便到离变压器五米处的地方进行钓鱼。期间,吕某投放鱼竿过程中触及上方1万伏高压设施,当场触电倒地,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。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,吕某家属将鱼塘承包人黄某、所有人乐余齐心村村民委员会、高压设施所有人供电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其承担70%的责任,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,变压器使用人给排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
  审理中,法院查明吕某垂钓的鱼塘系齐心村村委会出租给黄某用于水产养殖,吕某触电处垂钓鱼塘地面至距离高压线为6米,垂钓鱼塘地面至高压线的最高处为7.7米。

  各方争执不下

  法院审理过程中,各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被告黄某认为高压设施下方设有禁止钓鱼标志,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又经常到其鱼塘垂钓,应当知道在高压线附近垂钓存在危险。且吕某到高压线附近钓鱼时,被告已经提醒其不要过去,存在危险。且高压设施不属于鱼塘设施,也非鱼塘使用。故其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作为高压线所有人的供电公司认为,吕某的死亡并非供电公司造成,其架设的高压设施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。吕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在电力设施下方挥竿触电所致,事故现场电力设施上显眼处有两个“高压危险、禁止钓鱼”的警示牌,吕某明知自己从事的垂钓行为存在危险,仍坚持己见从事该危险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,对触电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间接故意。吕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、法规禁止的行为,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齐心村村民委员会辩称,其不存在任何违法和过错行为,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任何关联,出租鱼塘的目的是用于水产养殖,并非垂钓,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三人给排水公司认为高压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供电公司,给排水公司仅是变压器的使用人,其作为用电企业没有高压设施维护的资质和能力,变压器发生作用时的实际使用人为黄某和村民委员会,两家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履行相应安全管理义务,据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悉心调处

 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,考虑到该案属于较为少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,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教育意义,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全案的审理过程。前两次庭审中,各方当事人均坚持各自主张,拒绝接受法院调解。

  为查清案件事实,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到事发鱼塘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,走访了案发时在场的群众,详细了解了鱼塘承包人是否对吕某进行劝阻、高压设施下方是否有警示标志、吕某触电的过程、鱼塘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关键细节。之后,承办法官多次分头与各方当事人交流,听取真实想法,并就案件事实的认定、责任的划分、赔偿数额的计算与确定等问题进行耐心的解释,一方面向吕某家属明确吕某存在的过错及应当担负的责任,降低其诉讼预期。另一方从安全管理等角度对鱼塘承包人黄某进行释明,明确其作为经营者对在经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。同时,积极做好供电公司、给排水公司和村委会的工作,从被害人吕某死亡给其家属造成巨大痛苦的角度,让其配合法院的调解。

  近日,张家港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庭审,庭审中,承办法官向各方总结了法院经过前两次庭审及调查认定的事实,并就各方的诉讼主张进行了归纳,各方当事人围绕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激烈的辩论。法庭辩论结束后,经过法官悉心调解,各方达成和解,黄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吕某家属各项损失10万元。供电公司、给排水公司对吕某死亡不承担责任,但同意各自对吕某家属补偿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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